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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耳其法下的商标使用义务

商标权是一种可对任何人主张的无形工业产权,赋予其持有人专有权利。

尽管土耳其第6769号工业产权法未对商标作一般性定义,但依据第4条,“商标可由各类标志构成,包括文字、个人姓名、形状、颜色、字母、数字、声音以及商品或其包装的形式,只要能够区分一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并可以清晰表明商标持有人所受保护客体的方式予以表示”。

2. 第6769号工业产权法框架下商标使用的指引

工业产权法关于商标使用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已正式注册的商标。使用已注册商标并非强制;依据工业产权法第9条,须经过五年宽限期方可申请注销未使用的商标。

依据工业产权法第9条,若已注册商标自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未在土耳其就注册所涉商品/服务进行实质性使用,该商标就未使用的商品/服务将被注销。在不改变其显著特征的情况下以不同要素使用商标、仅为出口目的在商品或其包装上使用商标,以及经商标持有人许可由他人使用,均视为商标使用。

3. 未使用商标的注销

仅主管部门的相关官员有权申请注销商标。注销申请应针对申请日登记为商标持有人的人员提出。

在下列情况下可裁定注销商标:

自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未使用,或无正当理由停止使用达五年的商标。

因商标持有人的行为或其未采取必要措施,商标成为其注册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

因商标持有人或其允许的使用行为,商标尤其就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或地理来源误导公众。

违反该法第32条使用保证商标或集体商标。

若裁定注销商标,决定自向主管部门提交注销申请之日起生效。但若注销事由在更早日期已成就,可依申请裁定注销决定自该日起生效。

总之,商标使用的指引及视为使用情形的例外由法律规定;因此,商标须由持有人本人就登记的商品或服务依其功能实质性使用。否则视为未适当使用,并可能受到民事及刑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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Ömer Faruk Hansu 律师 – omer.hansu@hansu.av.tr

Cemre GÜRBÜZ 律师 – cemregurbuz@hansu.av.t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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