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土耳其并购活动向竞争委员会发出通知的义务
一、并购交易与竞争法的关系
竞争法是一门快速发展且充满活力的学科,其在经济平衡方面的重要性与日俱增。商业生活中发生的并购是从竞争法角度考虑最常讨论的话题,并且在确保市场经济连续性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方面仍然继续被讨论。
众所周知,在市场上获得一定权力的商业行为者有时会滥用他们所拥有的经济权力,以获取更多利润。这种情况损害了自由市场经济,导致市场“垄断”的形成。正是在这一点上,竞争法立法,特别是竞争法的观点介入,并对商业行为者的行为施加限制和限制。
兼并和收购是竞争法的基石之一。事实上,有时,由于并购交易,更大的参与者进入市场,所获得的利益超出了预期,或者有时是为了经济利益而获得的利益。此类交易可能会产生有利于消费者的结果,也可能损害市场和消费者。在此必须特别说明的是,“商业行为者”占据市场支配地位确实并未受到相关立法的禁止,但就并购概念而言,有一些限制需要注意。
众所周知,一些商业企业有时会因并购而达到超出预期的规模,从而阻碍其他小企业留在市场或新企业进入市场。就在此时,竞争委员会根据第 5054 号保护竞争法的规定对并购进行监督。该监管制度的运行从应实现并购交易的企业发出通知开始。监管制度在《关于需要竞争委员会许可的并购的公报第2010/4号》(第2010/4号公报)中有详细解释。事实上,竞争委员会已将监督、规范和监督市场确定为监管系统[1]的使命之一,以防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减少并购,防止竞争减少,防止垄断和卡特尔化对竞争环境[2]造成损害。
二.竞争委员会审议的并购
关于保护竞争的第 5054 号法第 7 条概括指出,该法通过防止通过防止、破坏和限制竞争的做法确立了市场支配地位的商业行为者滥用这种支配地位来确保竞争保护。根据该条规定,须经竞争委员会许可的并购交易以公报形式公告。在此范围内,关于需要竞争委员会许可的并购的第2010/4号公报(第2010/4号公报)规定了必须通知竞争委员会的并购交易以及必须获得竞争委员会许可的并购交易[3]。根据上述公报,对于是否构成并购交易,首先要考虑的因素是相关公司的控制权是否发生持久变化。从2010/4号公报“视为并购的交易”一文中可以看出,在公司控制权未发生持久变化的情况下,不能谈及并购交易的存在。这种公司控制权的变更只能在合并、转让股份或财产和其他工具的情况下才可以说发生。
三.并购交易须履行告知监督义务
根据第2010/4号公报第7条,某些并购须经竞争委员会许可,目的是防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保持竞争的连续性,为新的商业行为者提供进入自由市场经济的机会,并保护小型商业企业。在此范围内,企业必须首先超过2010/4号公报中规定的营业额门槛,才能向竞争委员会发出关于合并或收购交易的通知。尽管已规定上述营业额门槛将定期重新确定,但交易各方的营业额总和必须超过 1 亿土耳其里拉,或者至少两个交易方的营业额必须分别超过 3000 万土耳其里拉,或者在收购交易的情况下,交易各方在土耳其的营业额至少必须超过 3000 万土耳其里拉,而全球其他交易方的营业额至少必须超过 5 亿土耳其里拉,才有资格获得实际营业额门槛。不言而喻,如果超过上述门槛,相关并购交易的法律效力需要获得竞争委员会的许可。
为了获得上述许可,竞争委员会必须被告知要进行的并购交易。 2010/4号公报第十条也详细说明了如何发出通知。根据前条规定,通知采用公报所附的通知表形式发出。通知表中的虚假陈述或误导性陈述将引起当事人的责任,并因此对相关当事人处以行政罚款,因为该通知必须包含所要求的所有信息和文件。 《竞争法》第16条规定了因该通知中存在虚假陈述或误导性陈述而应缴纳的罚款,并进一步规定,罚款仅适用于收购情况下的受让人,以及适用于合并情况下的各方[4]。
如果竞争委员会没有收到任何关于本次并购交易而必须通知竞争委员会的通知,或者在交易完成后才发出通知,则所进行的交易不应被视为具有法律效力,并且竞争委员会记录有关交易的日期应被视为通知日期。 [5]在这种情况下,竞争委员会应依职权检查并购交易。经审查认为该合法交易不需要通知的,准许该合法交易,但对未通知的当事人处以行政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决定该交易应当予以通知,除处以行政罚款外,还应决定终止该交易,使所有实际实现的交易和程序无效,并在可能的情况下将所获得的各种股份和资产返还给原所有者,如果不可能,则将其转让和转移给第三方,并且在将其接管的企业转让给原所有者或第三方之前,不得让受让者参与其管理,并采取其他可以视为被视为的措施必要的。[6]四.结论
从上述解释中可以看出,企业之间的并购交易不能独立于竞争法来考虑。商业生活的动态确实难以预测,但为了保证竞争的持续性,必须保持永久的监管。显然,监督过程必须在两个标题下考虑。第一个是确定涉案并购交易是否需要竞争委员会的许可。第二个主要目标是向竞争委员会提交完整、正确填写的通知表,而在此阶段做出虚假陈述和提供误导性信息将产生严重的重大后果,可能导致相关商业企业解散。
如上所述,竞争法的立法并不禁止商业企业的壮大及其在市场中的主导地位。然而,如上所述,不言而喻,上述指定的行动阶段必须非常仔细和严格地执行,以防止出现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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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rdem, H. Ercüment,《土耳其和欧盟竞争法中的并购》,2013 年,第 32 页
[2] 竞争管理局2014年第16次年度报告
[3] 关于需要竞争委员会许可的并购的第2010/4号公报第5/1条
[4] 第4054号法律第16/1-d条
[5] 关于需要竞争委员会许可的并购的第2010/4号公报第11/1条
[6] 第4054号法,第11/1-b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