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中ISTAC紧急状态仲裁员的概念
I. 仲裁和 ISTAC 的一般特征
众所周知,仲裁是一种审判程序,旨在通过仲裁而不是州法院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其中根据当事人的意愿做出具有约束力和可执行的决定。就像世界各地众多的机构仲裁中心一样,伊斯坦布尔仲裁中心(ISTAC)在机构仲裁的基础上解决土耳其国内外商业人士之间发生的纠纷。在此范围内,关于解决双方之间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争议,双方必须声明,双方之间的争议应根据伊斯坦布尔仲裁院的仲裁规则通过在合同中添加仲裁条款来解决,或者必须就此签订单独的合同。
商事仲裁之所以成为当今如此受欢迎和受欢迎的审判程序,是因为与州法院的审判程序相比,仲裁是一种基于保密原则的快速且灵活的[1]程序。众所周知,与州法院相比,机构仲裁程序可确保更快地解决争议。除此之外,仲裁程序结束后作出的仲裁裁决与法院判决一样具有可执行性[2],从而全面满足了发展中国家的需求[3]。
仲裁程序在商业生活中受到广泛青睐的另一个原因是,它在当事人之间可能决定的问题上留下了相当大的主动权。众所周知,仲裁程序可以由当事人和仲裁员根据争议的性质以任何方式制定。在此范围内,争议将得到更详细的处理,满足当事人的需要,并以更有效的方式得到解决。由于与州法院相比,仲裁程序对于当事人的商业生活是完全保密的,因此商业行为者对仲裁程序有更大的信任。考虑到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和 1958 年《纽约条约》以及土耳其作为缔约方的 1961 年日内瓦欧洲条约制定的第 4686 号国际仲裁法,我们可以说 ISTAC 开展的活动已满足执行国际仲裁程序所需的所有法律要求。 [4]二.仲裁程序
很明显,ISTAC 规则适用于两种情况。首先,如果当事人决定根据ISTAC仲裁规则解决他们之间的实际或潜在争议,则这些规则应找到适用范围:第二种可能性是当首选临时仲裁程序并且当事人决定由ISTAC附属的国际仲裁理事会指定负责解决争议的仲裁员时,因此国际仲裁理事会作为指定机构,ISTAC的仲裁规则应找到适用范围。
ISTAC 仲裁规则以毫无疑问的方式解释了启动仲裁审判所需要做的事情。在此范围内,申请人必须首先向秘书处提交以下文件和信息,并缴纳仲裁费: 仲裁协议:仲裁请求,并包含特别说明、请求结果、对仲裁员人数的偏好、仲裁员的选择、仲裁地点和仲裁语言。被告必须自申请人提交上述请求之日起30天内对仲裁请求作出答复。此时可以像在州法院一样提起反诉讼。
三.紧急状态的概念
ISTAC 仲裁规则第 31 条规定了临时法律保护措施。据此,可以说,紧急状态仲裁员的概念是一种有效的保护机制,在情况紧急、无法等待仲裁员负责普通仲裁程序的情况下,为当事人提供临时法律保护。
四.由紧急状态仲裁员进行的审判过程
在此范围下,与普通仲裁的情况不同,申请人无需提交仲裁请求、诉讼申请、对仲裁请求的答复或答复申请,以确保任命紧急状态仲裁员。这样的规定旨在确保仲裁程序比正常仲裁程序更快地进行,并进一步确保当事人迫切需要的法律保护。虽然当事人无需像普通仲裁那样提交诉讼请求或仲裁请求,但必须说明,请求指定紧急国家仲裁员和临时法律保护当然是有规则和需要提交文件的。 ISTAC仲裁中心《紧急国家仲裁员规则》第2条也明确了这一问题。因此,虽然不要求提交“诉讼请求”或“仲裁请求”,但当事人仍需认真做好一切准备工作,并以尽可能简洁的形式向秘书处作出解释。 [5] 紧急国家仲裁员由理事会主席在上述文件完整提交秘书处后2个工作日内任命。
紧急国家仲裁员必须在理事会任命后最迟2个工作日内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据此制定时间表,然后提交给秘书处。紧急国家仲裁员当然有义务像普通审判一样审查申请的可接受性和权限(职权原则)。此时,权限的概念还包括决定仲裁员是否有权做出临时保护的决定[6]。必须指出的是,由于紧急状态仲裁员有义务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在这种情况下举行听证会是非常困难的,这样的听证会与紧急状态仲裁员的概念相悖。关于提供临时法律保护的决定可以被视为以提供适当的保证为条件,并且这种决定当然应基于紧急国家仲裁员根据能力原则作出的决定,即他在这方面具有能力。
关于临时保护请求的审判以及该请求和紧急状态仲裁员做出的临时保护决定的仲裁应与整个仲裁过程一样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不言而喻,如果任何一方提交申请,声称导致作出临时法律保护决定的条件发生变化,仲裁员可以裁定改变或完全取消该决定。
不应忘记,紧急状态仲裁员的概念与根据 ISTAC 规则第 42/2 条在将包含争议的文件移交给单一仲裁员或仲裁员委员会之前为了获得临时法律保护决定而诉诸的机制有关。同样,当事人也可以在普通仲裁程序开始之前向当地法院请求临时法律保护。
如上所述,紧急国家仲裁员的概念实际上旨在获得有利于当事人的临时法律保护决定。在获得临时法律保护的决定后,包含争议的文件应根据 ISTAC 规则第 42/2 条发送给仲裁员或仲裁委员会。此时需要注意的另一点是,先前根据相关条款向单一仲裁员或仲裁委员会发送的文件作出的临时法律保护决定对普通仲裁中的仲裁员不具有约束力。
《ISTAC 仲裁规则》、《ISTAC 中心紧急国家仲裁员规则》和《伊斯坦布尔仲裁中心仲裁规则》均未包含任何关于紧急国家仲裁员做出的临时法律保护决定的规定。在此范围内,规定紧急状态仲裁员可以对任何不与争议基础和相关一般规则相冲突的请求作出决定。
[1] David D. Caron、Lee M. Caplan 和 Matti Pellonpää,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评论。牛津大学出版社,2006 年第 30 页
[2] Christopher R. Drahozal,“为什么要仲裁?私人判断的实质性与程序性理论”,22 《美国国际仲裁评论》(2011 年),第 163-186 页
[3] Henry P. deVries,“国际商事仲裁:国家法院的合同替代品”,57 Tul。 L.Rev.,1982 年,43 岁; Gary B. Born,《国际商事仲裁》,第 2 版,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2014 年,第 73 页
[4] https://istac.org.tr/uyusmazlik-cozumu/tahkim/
[5] ISTAC Merkezi Acil Durum Hakemi Kuralları (EK-1) m.2
[6] ISTAC Merkezi Acil Durum Hakemi Kuralları (EK-1) m.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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