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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仲裁解决公共采购合同争议

如2017年12月30日第30286号官方公报所公布,为促进通过仲裁解决可能因依据《公共采购合同法》订立的合同产生的争议,现可在公共机构订立的合同中选择仲裁而非土耳其国家法院。

此前,2016年11月19日官方公报公布的总理通函建议公共机构选择伊斯坦布尔仲裁中心(ISTAC)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机制。

因此,在公共机构订立的合同中,如选择仲裁且相关争议具有涉外因素,将根据伊斯坦布尔仲裁中心仲裁规则或《国际仲裁法》的规定解决;如无涉外因素,则适用伊斯坦布尔仲裁中心规则。

因此,除参与招标的本地公司外,国际投资者现可就在土耳其公共机构订立的公共采购合同产生的争议向伊斯坦布尔仲裁中心寻求解决。

由此,公共机构已承认ISTAC仲裁是更高效、更快捷的选择。建议在私营公司之间的合同以及土耳其投资与项目相关的公共采购合同中纳入仲裁条款。

1 https://www.resmigazete.gov.tr/eskiler/2016/11/20161119-5.pdf

2 https://www.resmigazete.gov.tr/eskiler/2017/12/20171230M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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