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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纠纷强制调解问答

1- 哪些类型的纠纷需要申请商事调解?

根据第7155号法律第20条以及土耳其商法第6012号补充第5/A条,在土耳其商法第4条和其他法律规定的商业诉讼中,包含涉及支付一定金额的索赔和赔偿索赔的诉讼必须在提起诉讼之前提交调解,作为诉讼的先决条件。

2- 哪些类型的诉讼需要申请商业调解?

根据土耳其商法第 4/1 条,对于涉及支付一定金额的索赔和赔偿索赔提起诉讼之前,必须申请调解。对该法第四条的评价表明,可以将商事诉讼分为两类,即绝对商事诉讼和相对商事诉讼。根据该规定,因双方商业企业问题引发的民事诉讼属于相对商业诉讼。此外,涉及商业企业的转介权、托管权、知识产权、艺术专有权等引起的民事诉讼也属于相关商业诉讼。另一方面,无论当事人是否是贸易商,因《土耳其商法典》、《土耳其义务法》、《土耳其民法》规定的争议以及《土耳其商法典》第 4 条第一款所列的争议以及因其他一些特别法律和立法规定的问题而引起的民事诉讼都是绝对的商业诉讼。

3- 如何申请调解作为行动的先决条件?

申请应根据诉讼标的,向主管法院所在地的调解办公室提出,或者,如果没有调解办公室,则应向委托解决纠纷的登记部门提出申请(《民事纠纷调解法》第18A/4条)。当事人、其法定代表人、律师及其秘书授权的律师或法律实习生可以向调解办公室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向调解办公室提供其本人或者对方当事人的各种联系方式(如有)。该办公室还有权调查官方记录中保存的各方联系方式。

4- 如何确定向其提出申请的授权调解办公室?

第 6800 号法律第 5 条和第 18 条中关于授权的规定应适用于根据争议主题确定授权法院的权限,但保留其他法律中关于授权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具有一般授权的调解办公室是指申请之日原告自然人或法人合法住所法院所在地的调解办公室。

特殊权限的情况并不取消一般权限,申请人对此有选择权。在有决定性权力的情况下,只有立法者确定的法院所在地的调解所才被接受为授权调解所。在没有决定性权威的情况下,交易者或公共法人可以就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任何争议,通过合同授权一个或多个法院。申请只能向合同确定的法院所在地的调解办公室提出。

5- 未能向授权调解办公室提出申请会产生什么后果?

调解员本身并不考虑委托他担任调解员的调解机构是否确实拥有该目的的授权,包括绝对授权的情况。主张调解机构无职权的权利和权力属于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最迟可以在第一次会议上根据争议事项提交授权文件,对调解机构的权限提出异议。对方当事人最迟未能在第一次会议上提交授权文件,对调解机构的权限提出异议的。调解员不得考虑对授权的异议并继续调解会议。

如果有异议,调解员应立即将文件交付调解办公室,以便将其送交相关民事和平法院。根据对卷宗的审查,法院最迟应在一周内对授权的调解办公室作出最终决定,并将卷宗退还调解办公室(《民事纠纷调解法》第 18A/8 条第 1-4 款)。在审查授权异议时,法院不应考虑指定调解员的调解机构,而应考虑指定调解员名单中记录的委员会(《民事纠纷调解法条例》第 25/4 条第 5 款)。

法院判决由调解机构通知当事人。未经授权的调解机构还应当将决定通知其指定的调解员。调解员通过调解员信息办公室系统完成分配。调解员有权因其先前提供的服务而获得报酬(《民事纠纷调解法条例》第 25/4 条第 7-9 款)。如果授权异议被拒绝,则应再次任命同一调解员,其任期自新任命之日开始。

另一方面,如果授权异议被受理,申请人可以在决定通知之日起一周内向授权局提出申请。在这种情况下,向未经授权的调解办公室提出的申请应被接受为向授权调解办公室提出申请的日期。

6- 如果在劳动争议范围内申请商业纠纷调解会怎样?

这种情况对于申请调解作为行动的先决条件很重要。在这方面重要的是,作为行动先决条件的调解进程已经完成。在这种情况下,完成协议的最后记录是必要且充分的。

此时,对于确定中止时效的期限可能会产生犹豫,时效期限不应从向调解办公室提出申请之日起计算,直至发布最后会议记录之日(《民事纠纷调解法》第 18A/15 条);然而,争议是劳动争议还是商业争议,是一个需要在职责范围和公共秩序范围内进行审理的问题。因此,无论当事人是否在一般期限(适用于劳资纠纷)的总期限内完成了调解程序,或在适用于商业纠纷的总期限(8 周)内完成了作为诉讼先决条件的调解程序,调解发布最终记录的日期均应视为一个整体。

7- 商业纠纷强制调解程序需要多长时间才能完成?

就商业纠纷诉讼先决条件的调解程序而言,调解员将在其被任命之日起 6 周内完成申请。在强制性情况下,该期限最多可延长两周(TCC,第 5A/2 条)。在此期限结束时,调解员应自行发布最后会议记录,确认未能达成协议(《民事纠纷调解法条例》第 25/5 条)。

然而,如果调解过程是通过电话会议的方式进行,并且当事人同意在调解过程中签署会议纪要和协议文件,并通过邮寄和/或货物的方式相互发送。所有签字完成后,调解程序即视为完成。

8- 如果调解员未能完成调解过程会怎样?

在作为诉讼前提的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因法律或实际原因难以履行职责的(《民事纠纷调解法》第20/5条),应当采用共同调解的方式,由共同调解员执行和完成。

9- 作为行动先决条件的调解对指定时间段有何影响?

自向调解办公室提出申请之日起至发布最终会议记录之日期间,时效期间应中止,且时效期间不计算(《民事纠纷调解法》第 18/A15 条)。

另一方面,如果在自愿调解程序中提起诉讼之前向调解员提出申请,则时效将被中止,并且时效期限不应从向调解办公室提出申请之日起算,而是从当事人被邀请参加第一次会议并与调解员商定双方之间继续进行程序的日期(以为此目的发布的会议记录为记录)(《民事纠纷调解法》第 16/1 条第 1 款)。

10- 调解作为行动先决条件对初步禁令和警示扣押有何影响?

初步禁令和警告扣押请求可以在提起诉讼之后或之前提交。此时,在提交调解申请之前,可以根据修改后的交易文件做出初步禁令和警告扣押的决定,请求执行该决定,然后提交调解申请以满足诉讼的先决条件。

11- 调解作为诉讼先决条件对强制仲裁有何影响?

关于以调解为诉讼先决条件的规定,不适用于特别法要求适用仲裁或其他替代争议解决方式或存在仲裁合同的情况(《民事纠纷调解法》第 18A/18 条)。

12- 提起撤销执行程序异议或撤销异议的诉讼前是否必须申请强制调解?

调解申请并未被规定为执行程序的先决条件。但是,如果当事人愿意,可以在启动执行程序之前自愿申请调解。然而,在通过一般扣押的执行程序中对支付令提出异议时,如果争议属于在撤销异议阶段提起撤销异议诉讼之前作为诉讼先决条件的调解范围,则申请调解是诉讼的先决条件(IIK第67条)。但在向执行法院申请撤销异议之前,不得适用以调解为诉讼前提的规定(IIK第68-70条)。因为撤销异议申请不是诉讼,而是执行程序特有的法律救济。

13- 调解记录必须如何准备?

当事人对调解过程中提出的部分请求达成一致的,应当在会议记录中明确约定的问题,特别是未约定的问题(《民事纠纷调解法条例》第25/7条)。如果当事人未能达成一致的问题在最后会议记录中无法明确理解而已提起诉讼,法官或法院可以因不存在诉讼先决条件而裁定驳回诉讼,而不需采取进一步行动,理由是未向调解员申请而提起诉讼(《民事纠纷调解法》第18A/2条)。

14- 调解记录仅对申请人产生法律后果吗?

在调解过程中,不仅可以申报申请人的请求并纳入谈判,还可以申报相对人的反请求。在这种情况下,有关对方反请求的同意和未同意的问题必须在要发布的最后会议记录和协议文件(如果发布)中说明。以这种方式发布的同意或不同意的最后记录也为未提出申请的另一方提供了调解作为采取行动的先决条件。

15- 如果其中一方没有出示任何有效理由而未出席第一次会议,会发生什么情况?

因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出席会议而导致调解活动结束的,应当在最后会议记录中注明未出席的一方,并且无论诉讼结束时是否有充分理由或部分理由,该方均应承担全部诉讼费用。此外,法院不得裁定有利于该方支付律师费。因双方当事人未出席第一次调解会议而结束调解后提起的诉讼,其所发生的诉讼费用由当事人承担(《民事纠纷调解法》第18A/11条)。当该争议提交法院时,法院对上述借口的有效性拥有唯一且最终的管辖权。如果调解员认为无效的借口被法院认为有效,则争议不得再次提交给调解员,并且必须由法院最终确定。

16- 如果诉讼申请中未附有调解未达成协议的记录,会发生什么情况?

如果未能满足这一要求,法院应向原告发出通知,警告原告必须在一周内向法院提交最后会议记录,否则诉讼将在不影响判决的情况下被驳回。如果不满足该书面通知的要求,法院应裁定驳回诉讼,而无需向对方当事人发送诉讼请求通知(《民事纠纷调解法》第 18A/2 条第 1-3 款)。

此外,如果法院认为诉讼是在未向调解员申请的情况下提起的,则法院应根据诉讼案卷,因不存在诉讼先决条件而裁定驳回诉讼,而不采取任何进一步行动(《民事纠纷调解法》第 18A/2 条第 4 款;《民事纠纷调解法条例》第 22.3 条)。由此可见,作为行动前提的调解过程并未被提出,因为缺乏可以实现的行动前提。

但是,如果法院在审理诉讼案情之前没有注意到缺乏诉讼先决条件,也没有由当事人提出,并且这种缺陷在判决时已得到弥补,则不应因一开始就缺乏诉讼先决条件而在不影响诉讼的情况下驳回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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