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耳其电力市场中太阳能电站(SPP)的许可程序
1. 土耳其电力市场
电力市场活动在462号和6446号《电力市场法》中有详细规定。6446号法第4条将土耳其电力市场活动列为生产、输送、配电、批发或零售、进口、出口及市场运营活动。为协调开展这些活动,设立了具有公法人资格的能量市场监管局(EMRA),以履行4628号法赋予的职责,并对能源市场进行监管。
6446号《电力市场法》规定,电能“输送”活动只能由土耳其输电公司(TEİAŞ)独家进行。此外,在开展电力市场运营时,无论公共或私人,原则上均须取得许可。因此,私法及公法主体均须就各类电能的生产、配电、进口、出口及贸易等活动向EMRA取得许可。
2. 有许可与无许可太阳能发电
若计划在太阳能电站发电超过1 MW,须从EMRA取得“生产许可”。若计划在太阳能电站发电低于1 MW,法律规定可在不取得许可、不设立公司的情况下发电。
3. 有许可太阳能发电
为依《土耳其商法典》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以进行超过1 MW的电力生产,太阳能投资者须首先提交太阳能测量站及测量结果报告、生产设施信息表、时间表、单线图、1:25000比例地图、项目土地所有权证明及土地占有证明等文件完成预许可申请。该申请公布后,EMRA在收到不同投资者对同一项目场址的预许可申请后进行初步审查。可再生能源总局(GDRE)为申请人编制技术评估最终报告及经EMRA批准的事务卷宗。TEİAŞ举行竞争以确定提供最优惠条件的投资候选者,获胜候选者由EMRA授予预许可。预许可期间,投资者在取得建厂行政许可及拟建电厂开发规划实施后,由EMRA授予许可。随后,设施在许可期限内作为商业企业继续运营。
4. 无许可太阳能发电
6446号《电力市场法》第14条“免于取得许可的活动”规定了免于取得许可或免于设立公司者接入系统的规则与程序,以及关于销售、申请和检查的规则与程序。
依6446号法发布的《电力市场无许可发电条例》第9条第2款“接入及系统使用申请”包含如下规定:“……在太阳能申请中,电网运营者向技术评估报告为正的申请人出具连接协议邀请函。”
依3154号法及《电厂项目条例》授予的权限,能源和自然资源部于2016年7月26日第19973号程序建立了关于各机构对电厂项目批准、验收及记录批准程序授权的“授权表”。依该表,土耳其配电公司(TEDAŞ)对无许可太阳能电站享有授权。
设立无许可太阳能电站须向配电公司申请并取得邀请函。此后由TEDAŞ完成项目批准程序,并与配电企业(DISCOM)签订连接协议。最后阶段由TEDAŞ对建成的太阳能电站进行临时验收,并与相关DISCOM签订系统使用协议。依该协议,无许可太阳能电站所产电能的销售活动随即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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