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能源市场监管局(EMRA)吊销许可证或处以行政罚款的决定的法律救济及相关诉讼程序
对于能源市场监管局 (EMRA) 施加的行政罚款或吊销许可证,可以向 EMRA 提出取消或吊销申请,因为没有更高的行政机关可以追索以审查 EMRA 发布的这些决定。如果收到 EMRA 对此类申请的否定答复,申请人将有权在拒绝通知之日起 60 天内提起取消诉讼,或者,如果 EMRA 根本没有对相应申请作出任何答复,则在 60 天隐含拒绝期满后 60 天内提起诉讼。在本文中,我们将介绍相应的申请程序和相关时间段。
1. 针对 EMRA 行政罚款或吊销执照的司法救济及相应审理程序
土耳其宪法第 125/1 条规定,针对行政部门的所有行动和行为均应提供司法补救措施。该条第四款规定,法院的司法权仅限于核实行政机关的行为和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院无权审查行政行为和行为的便利性。由于EMRA是行政机构的一部分,作为独立的行政机关,其决定和行为只能在合法性审查范围内提交法院审理。
撤销行政罚款、吊销许可证等行政行为,首先应当向该机关提出任意申请。如果申请被驳回,申请人可以申请提起诉讼或直接提起无效宣告等普通司法救济。如果这些申请仍然没有结果,人们还可以向宪法法院或欧洲人权法院提出个人申请。
1.1.行政法院对于请求撤销 EMRA 关于取消授予的许可证或行政罚款的决定提起的诉讼拥有唯一管辖权,并且该诉讼必须在该决定通知之日起 60 天内提起。
根据《行政管辖程序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请求撤销、撤销、变更行政决定或者重新作出行政决定的,应当在诉讼期间提出申请。该申请暂停了行政诉讼的相应时限。在这方面,如果在六十天内没有给予答复,相应的申请将被视为被拒绝。
根据《行政管辖程序法》第十条规定,主管机关自提出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未予答复的,视为驳回请求。六十日期满后,可以在诉讼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
60 天的诉讼期限自吊销许可证决定或行政罚款决定的通知之日起开始计算。这些通知的决定必须明确各自的权限以及有权对这些决定提起诉讼的期限。否则,该通知将不会启动诉讼程序,因为这种行为违反了宪法第40条,从而违反了宪法第36条规定的获得法律救济的权利。
向行政机关申请撤销吊销许可证决定或者行政罚款的,中止60日的诉讼期限。如果申请被驳回或者因超过 60 天的期限而未得到管理局的答复而被默示驳回,则诉讼期限自中止时起继续计算。
如果主管部门在 60 天的默示驳回期限内给出的答复不是最终答复,则可以提起诉讼,接受该答复作为对请求的拒绝,或者等待最终答复(AJPL 第 10 条)。在后一种情况下,诉讼期限将在收到最终答复后开始计算。但是,根据 AJPL 第 10/2 条规定,等待期不得超过自申请之日起 6 个月。不起诉或者因不遵守诉讼期限而驳回诉讼的,可以在六十日期满后自答复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诉讼,但无论如何不得超过申请日后六个月内提起诉讼。
基于上述问题,由于没有上级部门可以决定,因此可以提出行政罚款或吊销许可证的申请,请求撤销这些决定。如果 EMRA 向申请人做出不利答复或对此类请求保持沉默,则可以在 60 天的默示拒绝期之后的相应诉讼期限内提起诉讼,要求取消这些决定。
如果申请人针对 EMRA 根据能源行业相关法律实施的行政处罚申请法律补救措施,则主管行政法院有权根据第 4628 号法典第 12 条审理相应争议。
1.2.安卡拉行政法院对提起的诉讼拥有唯一管辖权。
对于针对委员会决定提起的诉讼,被告管理局总部所在地的主管行政法院将根据第 2577 号法典第 32 条规定的一般规则有管辖权审理案件。在这种情况下,安卡拉行政法院将是该诉讼的主管行政法院,因为 EMRA 总部位于安卡拉。
但是,在特定情况下,根据第 2577 号法典第 34 条有关不动产的特别规则,应以相应公司所在地的行政法院为管辖法院。
1.3.由于罚款以外的行政行为不能通过提起诉讼直接中止,因此对吊销许可决定提起的诉讼必须与请求中止执行一并提起。
除罚款外,EMRA 实施的所有制裁都必须立即实施。因此,对行政罚款以外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并不直接中止该行为的执行。
国务委员会行政案件庭全体会议在其第 2008-939 YD 号决定中裁定,如果针对行政罚款提起诉讼,则该罚款不会被视为最终决定,因此不可能收取罚款。由于一旦提起诉讼,EMRA在电力市场上施加的行政罚款并不具有最终和绝对性,其征收也无法执行,因此针对行政罚款提起的撤销诉讼将自动导致对争议行政行为执行的分别中止征收。
但与上述情况相反,由于请求撤销吊销许可决定的诉讼并不直接中止该诉讼的执行,因此必须在各自的诉讼中提出中止执行的请求,以防止审判过程中产生难以赔偿或不可赔偿的损失。
1.4.在用尽法律救济后,申请人有权以行政罚款或吊销执照的决定违反有关法律和宪法为由,向宪法法院提出个人申请
如果非法行政罚款或吊销执照的决定在法院诉讼程序结束后未撤销,则执照持有者有权在用尽所有国内法律和行政补救措施后向宪法法院提出个人申请。自地方法院最终判决通知之日起,将视为已用尽普通法律补救措施。个人向宪法法院提出申请的期限为自最终用尽法律救济之日起30天。如果最终决定以电子通知的形式发送,则申请的期限将不是从视为提交电子通知的第五天结束时开始计算,而是从打开电子通知之日开始计算。
个人申请表必须在用尽其他法律补救措施后 30 天内连同所附文件送交宪法法院。为了不错过申请期限,请在 30 天内将申请书递交到宪法法院书记官处或宪法法院驻外代表机构,以便送交宪法法院。相应期限以相关文件送达法院或其驻外代表机构登记处之日计算。
1.5.如果宪法法院认为个人申请不可接受,被处以罚款或被无理吊销执照的法人有权以其合同权利受到侵犯为由向欧洲人权法院提出个人申请。
针对行政行为国内法司法救济无效后,可以向欧洲人权法院提出申请。尽管处以行政罚款或吊销许可证的决定并不涉及直接侵犯人权,但欧洲人权法院发布并由土耳其签署的附加议定书使得此类申请成为可能。根据相关附加议定书和判例,行政处罚可以被视为侵犯合同权利,特别是相关法人的财产权。
根据自然人的权利,欧洲人权法院承认法人实体受法律保障的权利也可能受到侵犯。
基于上述原因,如果行政罚款或吊销执照适用于法人实体,在国内法规定的所有法律补救措施均无结果的情况下,可以向欧洲人权法院申请(向宪法法院申请也是国内法规定的必须考虑的法律补救措施之一。因此,在未事先向宪法法院申请的情况下,不可能向欧洲人权法院申请)。
然而,尽管国内法并未要求用尽行政当局的诉讼程序作为向欧洲人权法院提起诉讼的先决条件,但法院认为,为了向欧洲人权法院提交申请,必须用尽行政当局的法律补救措施。因此,有必要向行政机关申请(尽管是自愿的)根据《行政许可法》第 11 条要求撤销行政罚款或撤销吊销许可证的决定。
在所有相关法律补救措施均无效后,相关方必须在最终决定通知后 6 个月内向欧洲人权法院提出申请。 6个月的期限是一个时效期限,因此,在此期限届满后提交的任何申请都将因时效问题而被欧洲人权法院驳回。
由于EMRA是一个自治行政机关,其行政行为和行动须根据《宪法》第125条的规定接受有关法律合规性的审查。因此,可以根据能源市场立法,特别是根据第6446号电力市场法规第166条和能源市场许可证条例第166条,向法院申请取消行政罚款和撤销EMRA颁发的许可证取消。根据第 4628 号法典第 12 条的规定,行政法院对相关诉讼拥有唯一管辖权。根据第 2577 号法典第 32 条规定的一般管辖权规则,安卡拉行政法院被视为具有管辖权。然而,根据第 2577 号法典第 34 条规定的特殊管辖权规则,根据各自的不动产,位于行政决定所针对的各公司所在地范围内的行政法院应被视为有管辖权的法院。
对此,也可以向EMRA申请撤销行政罚款的决定或撤销吊销执照的决定,因为没有更高的机构可以追索。如果 EMRA 拒绝该申请,申请人有权在拒绝通知之日起 60 天内的诉讼期限内提起取消诉讼,或者,如果 EMRA 没有对申请作出任何答复,则在默示拒绝的 60 天期限届满后 60 天内提起取消诉讼。
如果所有普通法律补救措施均无效,还可以选择以行政罚款或取消许可的决定违反宪法为由,向宪法法院提出个人申请。向宪法法院提出申请的期限为自最后一次法律补救措施无效之日起30日内。如果最终决定以电子通知的形式通知,则上述申请期限不会从打开电子通知之日开始,也不会在电子通知被视为提交的第五天结束时开始。
如果宪法法院认为个人申请不可接受,则受到行政罚款或 EMRA 决定的个人有权以其合同权利受到侵犯为由向欧洲人权法院提出申请。申请必须在用尽国内法中所有可用的法律补救措施后 6 个月内向欧洲人权法院提交。六个月是一个时效期限,在此期限届满后向欧洲人权法院提出的任何申请都将因时效问题而被拒绝。
如需更多信息或咨询,请联系:
zh.hansu.av.tr | +90 216 464 12 12
© Hansu Attorney Partnership
Hansu Attorney Partnership 为本地及国际客户提供法律服务,尤其专注于房地产、公司、税务、能源及知识产权法领域。本文旨在介绍土耳其的最新法律发展,不构成法律或专业意见。读者就任何具体法律事项应咨询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