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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在土耳其提起诉讼、启动执行程序或参加诉讼时的担保(Cautio Judicatum Solvi)义务

根据土耳其法律,外国人提起诉讼、启动执行程序或参加诉讼时须提供担保。由于不在土耳其居住或与土耳其无联系的人难以被追索,该义务旨在保护被告在其胜诉时向原告主张权利。

担保义务在《土耳其民事诉讼法》第6100号以及《土耳其国际私法与程序法》第5718号中均有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4条第1款,在下列情况下应提供适当担保以防止被告可能遭受的损失:(a) 不在土耳其居住的土耳其公民提起诉讼、参加诉讼或启动执行程序;(b) 已对原告作出破产裁定、启动破产程序或基于和解的债务重组,或原告持有无力偿债证明,或有文件证明原告存在偿债困难。该条款仅适用于不在土耳其居住的土耳其公民自然人。

另一方面,《国际私法与程序法》第5718号规定了非土耳其公民自然人以及总部在土耳其境外的法人的担保义务。根据该法第48条第1款,“在土耳其法院提起诉讼、参加诉讼或启动执行程序的外国自然人或法人,须按法院确定的金额提供担保,以覆盖法律程序费用以及对方可能遭受的损失或损害。”

第5718号法第48条第1款的适用以“涉外因素”为前提。涉外因素包括无国籍人、难民、非土耳其公民的自然人以及总部在土耳其境外的法人。

由于提供担保属于程序性要件,若原告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条件,法院将给予其指定期限;若原告未在该期限内履行担保义务,则驳回起诉且不影响再次起诉。

但土耳其法律对外国人担保义务设有例外,如互惠原则和法律援助计划。互惠可分为条约互惠、法律互惠和事实互惠。对于条约互惠,应评估国际条约/公约。若外国人所属国法律(法律互惠)或实际做法(事实互惠)未规定土耳其公民在该国提起诉讼、启动执行或参加诉讼时须提供担保,则外国人的担保义务亦得免除。

此外,外国人可受益于法律援助计划。若外国人与土耳其所属国之间存在互惠且外国人符合法律援助计划标准,则其担保义务免除。

因此,外国人在土耳其提起诉讼、参加诉讼及启动执行程序时负有提供担保的义务。除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外,若外国人未在法院给予的指定期限内履行该义务,起诉将被驳回且不影响再次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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