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运人责任保险项下保险人支付损害赔偿后产生的追偿请求适用三年诉讼时效
伊斯坦布尔地区法院第14民事庭于2023年11月16日作出的2023/1821号终审判决认为,在承运人责任保险范围内,保险公司代表合同承运人向货主支付损害赔偿金额的情况下,对造成事故的实际承运人的追偿赔偿请求,应依据《土耳其商法典》(TCC)第855条第3款适用三年诉讼时效。
因此,保险公司可依据TCC第1472条和第1481条规定的代位原则,适用承运人之间追偿请求的特殊规定,包括合同承运人依法须对实际承运人提起诉讼的诉讼时效期间,而非TCC第855条第1款规定的一年时效。
合同承运人将一集装箱从伊兹米特Evyap港经公路运输至伊斯坦布尔收货人及货主工厂的业务分包给第三家运输公司。集装箱在港口装上实际承运人的车辆,运输途中因事故导致箱内机器设备受损。在合同承运人与原告保险公司之间签发的国内承运人责任集体保险项下,保险公司向货主支付了损害赔偿。尽管原告保险公司发出警告,被告实际承运人仍未就损害赔偿请求作出任何支付,并针对实际承运人启动了强制执行程序。实际承运人对执行程序提出异议后,保险公司提起撤销该异议之诉。
3. 一审法院判决
法院以自货物交付之日起至强制执行程序启动之日止一年诉讼时效已经届满为由驳回诉讼,理由是依据TCC第855条第1款和第2款,货物运输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适用一年诉讼时效。
4. 地区法院判决
经上诉程序,伊斯坦布尔地区法院终审撤销了一审判决。法院认定,由于作为合同承运人保险人的原告保险公司向实际承运人主张追偿,应适用TCC第855条第3款。该条规定,追偿请求的诉讼时效自对追偿权利人的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或在无生效法院判决的情况下自追偿权利人履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前提是追偿权利人在知悉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已通知追偿债务人。因此,依据TCC第1472条享有法定代位权的原告保险公司,须在合同承运人依法应提起诉讼的诉讼时效期间内起诉。
依据TCC第855条第3款,三年诉讼时效自原告保险公司依保险单向其被保险人支付赔偿之日起算。由于保险公司的请求属于追偿请求,且强制执行程序在诉讼时效届满前已启动,一审法院以时效为由驳回诉讼的判决被认为不成立。
5. 分析与结论
在责任保险中,保险公司代位的并非受损货物请求赔偿的权利,而是代位被保险承运公司就保险项下已赔偿损害所享有的请求赔偿的权利。依据TCC第1481条,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后,在法律上代位被保险人。在此情况下,保险公司向实际承运人提出的赔偿请求等同于合同承运人向实际承运人提出的追偿请求。保险人通过向受损方支付赔偿而取代被保险合同承运人后,保险公司对实际承运人的请求作为特殊追偿规定,适用TCC第855条第3款。三年诉讼时效自保险公司代表并计入合同承运人账户支付损害金额之日起算,前提是实际承运人作为追偿债务人已在三个月内收到损害通知。
上诉法院在考虑运输中承运人之间相互追偿请求所适用的法律特殊规定后,就保险公司问题作出了具有先例意义的判决。在运输法中以三年诉讼时效替代作为一般规则的一年诉讼时效,将防止保险公司以及依代位原则取得请求权的合同承运人的其他继受人,在起诉期限方面遭受潜在权利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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