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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耳其的附加证明书(Apostille)程序

原则上,在外国签发的公共文件在其签发国具有官方效力。若要在签发国以外作为官方文件使用,须由文件将使用地所在国领事馆认证。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4条,外国机关制作的公共文件要在土耳其具有官方文件性质,须由文件签发国主管机关或相关土耳其领事馆批准。土耳其作为缔约国的国际公约相关条款保留适用。

其中最重要的是1961年10月5日《取消外国公共文件认证要求公约》(海牙公约)。该公约规范在缔约国之一签发并在公约文本列明的公共文件在另一国使用时应遵循的程序。该国际公约于1985年9月29日在我国生效。

公约第1条规定,其适用于“在某一缔约国领土内签发、将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使用的公共文件”。目的是使缔约国公民能在其他缔约国直接使用相关文件,从而在必要程序中提供便利与快捷。

在此情况下,公约指出以下文件属于公共文件范围:

由国家司法机关或法院所属机关或官员签发的文件,包括检察官、法院书记员或法院工作人员签发的文件;

行政文件;

置于私人签署文件上的官方证明,如记录文件登记或其在特定日期存在的事实以及官方和公证的签名认证。

但某些公共文件明确不在公约适用范围内:外交或领事代表签发的文件,以及直接涉及商业或海关业务的行政文件。

公约第3条规定,为认证签名真实性、签署人身份以及必要时印章或印鉴一致,唯一可能需要的手续是由文件签发国主管机关加贴第4条所述证明(“Apostille/附加证明书”)。附加证明书使官方文件无需进一步处理即可被其他缔约国机关接受。

各缔约国指定有权签发附加证明书的机关。行政文件和公证文书由省督府及区县总督府负责;司法文件由设有高等刑事法院地区的司法委员会主席办公室负责。

经附加证明书认证的文件在所有缔约国均被视为有效文件。重要的是,附加证明书仅确认相关公共文件中签名的真实性及签署人身份,并不确认文件内容。

如需更多信息或有疑问:

Ata TORUN 律师 (ata.torun@hansu.av.t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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