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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新冠措施下空头支票民事处罚与监禁的暂停及支票提示问题

在我国,作为抗击世卫组织宣布为大流行、并使生活陷入停滞的Covid-19(冠状病毒)传播的一部分,根据2020年3月26日官方公报公布的第7226号法律,就空头支票及支票提示采取了一些法律措施,以避免自然人和法人受到不利影响。

1. 谁可受益于支票执行的暂停?

根据发布的通函,2020年3月24日前因空头支票罪被判刑者的执行被中止。对开具空头支票者科处的监禁及民事处罚暂停3年。

2. 执行暂停后应遵循哪些程序?

执行被中止者最迟须在3(三)个月内支付支票未付金额的十分之一。余额应自3(三)个月期满起每两个月分15期等额支付。

3. 支票金额全额支付后适用哪些程序?

若债务人根据通函规定全额支付支票金额,执行刑事法院将消除刑事判决及其一切后果。

4. 若债务人不支付分期款,债权人有哪些权利及后果?

若债务人首次未按时支付某一期,未付期款将追加至期末。若债务人第二次未按时支付分期款,法院应债权人申诉裁定执行刑罚。

5. 通函范围内支票提示权利适用于谁?

因法律规定的提示期限较短且为防止失效,根据2020年3月21日宵禁通函,65岁及以上者及慢性病患者无需提示支票。

6. 支票提示期限情况如何?

根据《土耳其商法典》第811条,为防止Covid-19在宵禁范围内传播,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提示、拒绝承兑或作同等确定;法律规定的提示、拒绝承兑或同等确定期限延长至疫情结束。

7. 65岁及以上及慢性病患者持有人有哪些义务?

因不可抗力不得外出的人员须履行特定义务。

不可抗力情况下持有人应采取的行动如下:

持有人应将其背书人告知不可抗力。

持有人须将该通知附于支票或附页,并注明日期、地点及签名。

不可抗力消失后,持有人须立即提示付款并在必要时拒绝承兑或作同等确定。

8. 持有人应如何通知背书人?

通知应按《土耳其商法典》第723条规定作出。受禁令约束者无法通过公证人通知。须通过公证通知时,可联系公证员在家出具通知文本等;亦可通过代理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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