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Covid-19(冠状病毒)的措施以及大流行对有效合同的影响
冠状病毒大流行对各个重要行业的公司产生了负面影响,特别是供应链中的公司。因此,我们认为,他们有必要跟进政府当局为预防疫情而对出口、海关和运输活动实施限制的最新进展。此外,他们需要获得有关开展商业活动所在国家/地区立法的当地咨询和法律服务,并在开始任何新的商业活动之前评估潜在风险。此外,公司必须审查防止大流行蔓延的措施对履行与客户和供应商的持续商业合同所产生的潜在义务的潜在负面影响。
一、事业单位和组织采取的主要措施
我们谨提请您注意以下公共机构和组织在预防大流行威胁措施范围内对海关、运输以及进出口实施的主要限制。 [1] ● 自2020年3月28日起,暂停除货运航班外的所有国际航班。
● 海关总署于2020年3月24日发布的题为“冠状病毒措施”的公告指出,迄今为止由海关总署履行的一些服务将可以通过E-State或贸易部的互联网网站进行访问。 [2] ● 海关总署于2020年3月29日发布的题为“授权义务人申请新冠病毒措施”的公告,公告编号为52856264-106.03。
● 《关于出口事先登记货物公报的修正案》已在2020年3月18日政府公报上发布,编号为31072。出口预先登记货物清单中增加了乙醇、古龙水、消毒剂等。
● 交通和基础设施部海事总局关于冠状病毒(Covid-19)措施的通知(编号为 2020/2),规定对土耳其和外国船只在通过单一窗口系统进入港区之前须提交的声明进行修订,日期为 2020 年 3 月 16 日,编号为 19370。
● 农林部决定,自 2020 年 3 月 13 日起,暂停外来动物、无脊椎动物和两栖动物、狗、猫、黄鼠狼、观赏鱼、爬行类啮齿动物、家兔和所有外国鸟类与乘客或商业范围内的所有鸟类一起进入土耳其。
● 海关总署关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根据《海关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的公告已于2020年3月12日发布
二.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
为了评估新冠病毒大流行对其持续业务关系的影响,双方首先必须控制其合同中是否有明确规定不可抗力状况的条款,并审查如何在这些条款的范围内评估传染病。特别是,对于含有不可抗力条款的合同,当事人必须注意时间期限、要求以及形式问题,以便向对方告知不可抗力的发生导致其无法履行自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的义务。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未按照合同规定及时发出通知的,可以要求其对对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下面详细讨论双方签订的各自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其是否存在及其与适应条款的交织。
三.土耳其法律中的不可抗力概念
土耳其义务法没有对不可抗力提供明确的定义。然而,可以看到,第213号税务程序法第13条中列举了一些不可抗力的例子。
最高上诉法院民事法庭编号 2017/444 E、2019/1083 K 的裁决对不可抗力的要素进行了如下规定。因此,不可抗力是一个令人信服的事件。它可能是自然、社会或法律情况,也可能是人为事件。除此之外,上述决定将不可抗力作为违反义务的原因,并以发生违反义务为条件。最高法院民事法庭在其编号 2017/90 E、2018/259 K 的决定中也将地震、洪水、传染病等自然灾害视为不可抗力的例子。
根据最高法院民事法庭的裁决,将事件描述为不可抗力案件需要发生超出各方控制范围的不可预测事件,导致受影响方在任何情况下都无法履行义务。
如下文详细所述,我们目前正在经历的 COVID-19 大流行对合同的影响有两种形式。首先,由于不可抗力,合同义务的履行变得不可能;其次,合同义务的履行不是不可能,而是变得极其困难。
考虑到最高法院的判例以及公共机构和组织为防止新冠病毒大流行的蔓延而采取的措施,包括暂停诉讼时间、启动执行程序的时间、暂停执行和破产程序等与审判程序相关的时间段,我们认为将本次疫情评估在行为上的不可抗力范围内是合理的。但也确实,每个具体案件都必须根据相关合同、当事人以及当事人经营的商业领域分别进行评估,并且必须讨论当前所经历的情况是属于不可抗力状态还是仅是履行合同义务的极度困难。例如,根据财政部2020年3月24日发布的公告,作为针对新冠病毒大流行造成的经济破坏而推出的“经济稳定盾”措施的一部分,财政部总公报确定了纳入不可抗力范围的行业,这些行业将在税务程序上享受不可抗力规定的好处。仅这一事实就表明了当事人所处的商业领域对于当前情况是否必须被描述为不可抗力或履行合同义务极其困难的决定的重要性。因此,现在已经非常清楚,我们最近经历的疫情在合同履行方面应被视为不可抗力,因为由于在其企业之外爆发且完全超出其控制范围的不可预见的疫情,导致上述行业的公司无法履行至少部分义务。
四.当前 COVID-19 疫情对合同和不可抗力的影响
履行极其困难和债务人不承担责任的不可能状态的最重要一点是解除债务人根据土耳其债务法第 138 条和第 136 条履行其合同义务的义务。
土耳其义务法规定,如果出现不可抗力等导致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则需要考虑一般条款。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义务人的原因,致使债务不能履行的,债务终止。在这种情况下,不可能是指由于持续的物质或法律条件而导致义务履行的障碍,并且根据主流观点,这种条件可能是客观的或主观的(仅与义务人相关)。 [3]因此,如果在疫情预防范围内采取的措施导致该义务完全无法履行,则可以认为该义务已终止。但是,如果根据客观标准,即使在疫情情况下,义务人也能够履行其义务,则不能接受当事人无法履行义务并因此而终止义务的事实。此外,如果这种不可能是暂时的,通常不会导致义务消失,而只会导致义务的履行延迟(例如暂时禁止销售产品)。但是,如果该义务只能在一定的时间履行,或者履行时间对债权人来说很重要,则当时发生的不可能性状态应被评估为严格不可能性,即使该不可能性后来结束,该义务也消失。同样,在无法预见这种不可能性会持续多久的情况下,可以接受该义务因无法履行而终止。 [4]不用说,合同的所有条款都必须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和解释,以确定当前疫情对合同的影响。该解释应阐明双方如何分担所产生的风险。审查整个合同的首要一点是评估合同是否包含不可抗力和适应条款,因为如果合同中不存在此类条款,则应根据合同中包含的所有数据来决定由哪一方承担风险。在此评估的基础上,确定如何将土耳其债务法的规定适用于双方之间的商业合同关系。
如果双方签订的合同范围内没有不可抗力条款或调整条款,则土耳其义务法典中关于义务人违约的规定(土耳其义务法典,第 117 条等)、不可归咎于义务人的无法履行义务(土耳其义务法典,第 136 条)以及极其不可能履行义务的规定(土耳其义务法典,第 138 条)应当针对履行义务有困难的义务人进行讨论。不言而喻,义务人对当前遭受的流行病不负有责任,流行病也不是从他的影响范围内出现的。因此,一般来说,不可能说债务人无法履行其所负责的义务。
另一方面,即使合同中包含不可抗力或适应条款,它们也可能无法针对实际情况提供清晰明确的解决方案,因为可以看出,该范围内的合同中包含的条款有时是相互交织的。
因此,如果合同中关于不可抗力的条款包含与当事人之间商业关系的调整有关的具体规定,则必须考虑该关于不可抗力的条款。因此,当事人在起草商业合同时应避免表述不明确,并在相关条款之间划定明确的界限,以确保避免未来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例如,由于我们正在经历的疫情,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CCPIT”)已开始签发不可抗力证明,预计这些证明的法律性质及其对商业合同的影响将在不久的将来得到讨论。
另一方面,就相互承担义务的合同而言,因无法履行义务而解除义务的义务人,有义务返还其因不当得利的规定而从相对人处收到的履约义务,并丧失请求未履行义务的权利。债务履行之前发生的损害按照法律或者合同的规定归咎于债权人的,不属于本规定的范围。此外,该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债务人未及时通知债权人无法履行债务,且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有义务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另一方面,土耳其债法第137条仅规定了部分无法履行义务的状态,并规定仅在无法履行部分义务的范围内解除债务人的义务。然而,同一条也承认,如果当事人可以事先预见到这种部分无法履行义务的情况,则不会订立此类合同,则该义务将完全终止。
土耳其义务法未规定的另一个问题是“暂时无法履行义务”。这个问题在学说和最高法院中都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债务暂时无法履行并不导致债务人解除债务,但原则上只会导致债务人违约;而另一种观点则规定,如果暂时无法履行债务符合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则必须推迟履行日期,直至该不可能履行的情况消失。我们也支持的第二种观点已被最高法院采纳。
如果履行义务实际上并非不可能,但因疫情蔓延而变得极其困难,则可以执行《土耳其债务法》第 136 条规定的“履行义务极其困难”的规定。因此,如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不可归责于义务人的原因,发生了当事人无法预料和预料不到的特殊情况,使合同履行过程中已有的事实发生不利变化,以致要求义务人履行义务违反善意规则,因此受到不利影响的一方有权请求法官裁定使合同适应新的条件,如果不能,则:尚未履行义务或因履行极其困难而保留权利履行的,可以终止合同。就具有永久义务的合同而言,一般情况下,义务人行使合同终止权,而不是行使反悔权。
到目前为止,土耳其尚未就COVID-19大流行是否被视为不可抗力做出任何官方声明,最高法院也没有就此问题做出决定。考虑到猪流感和禽流感等其他传染病是最高法院现有裁决的主题,我们必须承认当前的大流行正在全世界迅速蔓延。但我们不能忘记,最高法院在每个案件中都重视审慎商人的概念,采用了条约必须遵守的原则,并关注合同中界定的不可抗力概念的范围。
因此,当事人必须审查其合同是否包含明确的不可抗力条款,并评估对履行义务产生负面影响的相应不可抗力是否属于该条款的范围。此后,双方应根据各自合同中的该条款采取必要的步骤并进行必要的谈判。
受上述传染病负面影响的公司应在未来的合同中就规范此类问题的具体条款达成一致。此外,如果当前有效的合同没有包含任何有关不可抗力及其后果的条款,双方可以通过对当前合同的附录来消除因未来再次发生此类情况而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
必须指出的是,我们目前正在经历的这一流行病的影响尚未完全暴露出来。由于疫情正在全球蔓延,上述基本法律原则将如何影响法律问题仍不确定。因此,对于目前履行义务有困难的各方来说,首先就现有合同进行谈判将是最实际的解决方案。
[1] 更新信息见土耳其共和国商务部、国际运输协会 (UND) 的网站。
[2] https://www.utikad.org.tr/Images/DosyaYoneticisi/26032020liste.pdf,日期:2020 年 3 月 27 日。
[3] Ş. Barış ÖZÇELıK,法律上的不可能性以及合同产生的债务履行的结果,AÜHFD,63 (3) 2014:569, 571。
[4] Kemal Oğuzman/Turgut Öz,《义务法一般规定》第 1 卷,2012 年,S. 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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